环发[201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的思路
进一步完善环保核查制度,精简工作环节,缩短工作时限,突出环保核查重点,强化上市公司环保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二、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公司计划上市或再融资需取得环保证明文件的,应向所在地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并提交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见附件)。申请文件及报告应介绍公司环保理念、环保目标及发展规划,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激励措施,采取的降低环境负荷的措施及效果;说明公司与环保核查要求的符合性,并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计划。
公司应对提交的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中对公司上市及融资基本情况、与环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环境违法情况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可以终止环保核查,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或变相指定申请核查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准备核查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不得向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违规收费。
三、精简上市环保核查内容和核查时限
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将核查内容调整简化为五项,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情况;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对已经过上市环保核查仅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以及获得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后一年内再次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将核查内容简化为三项,即募投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由我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核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向我部报送初审意见的,我部方予受理。我部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50个工作日,其中核查公示时间由10天缩短为5天;企业补正材料、整改问题的时间、环保部门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四、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和后督查
地方相关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金融及证券监管部门,对计划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提前辅导,督促其对照上市环保核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提前整改环保问题。在日常环保监管、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处理环境信访过程中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不得以多收排污费的方式替代环保处罚。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以公司申请文件及报告为基础,依据日常环保监管情况,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环保问题,且属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规定不予受理或退回核查申请材料情形的,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不予受理或退回核查申请材料的决定,责令主管环保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整改,并在环保后督查时检查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发现公司存在其他环保问题且不能在核查过程中整改完毕的,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其依法整改,在核查意见中说明情况,提出环保监管要求,并将公司环保整改方案及时间表向社会公开。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对上市公司开展环保后督查,督促其切实整改到位;对于未履行整改承诺、未按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公司依法处罚。我部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上市公司开展环保后督查,检查公司环保要求落实情况,并根据后督查情况,适时发布通报。
五、持续加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做好核查工作制度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公开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包括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核查过程中,公开核查工作信息并动态更新,包括受理时间、进展情况等;核查结束后,公开核查意见及结论。
环保部门逐步公开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信息,如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文件、监督性监测数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在线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保处罚情况等。
在上市环保核查期间,申请核查公司应在其网站公开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属于再次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还应当公开对上次环保核查要求(包括整改承诺)的落实情况。上市环保核查结束后,申请核查公司应在其网站公开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的承诺;向环保部门承诺整改环保问题的,还应披露整改方案、进度及结果等信息。属于强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还应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披露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等信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我部发布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 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等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0月8日
抄送:审计署、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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