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2009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36号公告,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78号公告,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11年第93号公告,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13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4年12月3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发展改革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印发